东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及意外事故处置管理办法
东农资字 [2004]7 号
第一条 凡由东北农业大学财务经费支出〈教学、科研、重点学科、 "211 工程 " 等 ) 所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原则上服务于全校教学、科研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实验设备的开放、共享。
第二条 由教学、重点学科、 "211 工程 " 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使用 , 必须服从教学和实习的安排。
第三条 由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 , 经课题主持人同意实行有偿服务 , 取费标准应本着校内从优的原则。
第四条 在共享和服务期间 , 凡有仪器设备损坏 , 经双方当事人认同 , 经核实后 , 凡由教学经 费、 "211 工程 " 经费、重点学科费购买的仪器设备 , 由学校负责维修 : 由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 ,非人为因素所致 , 学校承担维修费用的 50% 〈不包括科研开放、创收过程中的损坏〉。
第五条 共享、开放仪器设各所用耗材及易耗部件 , 由使用人自行解决。
第六条 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基金 , 每年年终对开放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 对使用效果好的单位学校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 应予以赔偿。
〈一〉玩忽职守 , 在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 , 致使仪器变质、受潮、损坏、腐蚀、生锈
〈二〉违反操作规程 , 不听从指导 , 粗心大意 ;
〈三〉不按规章制度 , 未经批准 , 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
〈四〉尚未掌握操作技术 , 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 , 未经实验室主任同意轻率动用仪设备 ;
〈五〉由于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
〈六〉因工作需要 , 经有关领导批准由个人保管或使用的仪器设备 , 如音像设备、照相设备、算机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文体设备
等用品损坏造成损失。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 , 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 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
〈一〉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失 :
〈二〉因使用年久 , 已达到老化状态 , 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
〈三〉经过批准 , 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方法或检修 , 虽经采取预防措施 , 能避免的损失 :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保护条件 , 虽经主观努力 , 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
〈五〉仪器本身质量造成的 :
〈六〉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 人为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基本原则 :
〈一〉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 , 单价在 500 元以下的 , 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 , 凡使用期不满两年按原价 50% 赔偿 , 两年以上按
折旧计算 :
〈二〉单价 500 元以上的〈含 500 元〉仪器设备使用时间不满 3 年的 , 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 , 按原价 50% 赔偿。使用时间超过
3 年按折旧计算 :
〈三〉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后能够达到原设备技术指标的 , 赔偿修理费 1+-20%:
〈四〉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后 , 达不到原仪器设备性能降级使用的赔偿修理费的 1+-30%;
〈五〉发生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 , 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 , 共同承担赔偿费。
第十条 因被盗或自然灾害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 根据公安保卫或安技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 ,另行处理。
第十一条 当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时 , 要及时报告有关管理责任人 , 查明原因 , 分清责任 , 提出处理意见 , 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损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属重大事故 , 应保护现场 , 由学校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缤密调查。
第十二条 处理程序和赔偿权限由使用部门写出报告〈或填写报失单〉 , 损失在 5000 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 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 ,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损失价值在 5000 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 由使用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 提出处理意见 , 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 由校长和主管校长审批。归口办理 , 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回收的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仪器设备、附件等 , 由计财处直接落入国有资产管理处维修费账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