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1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学校发展,设备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大型仪器设备的数量和档次都有很大提高,促进了教学、科研各项事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有效调动大型仪器设备面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对资源共享的需求,解决闲置浪费问题,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东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上,或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且具有一定通用性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实现各单位、各实验室共享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占使用。

第四条  学校每年将向大型仪器设备提供不低于购置经费6%的费用,组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作为运行经费及维修经费,支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开放基金封闭运行5年为一个周期,第一年为试运行,根据需要,适时完善。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合理定价,统一收费。

第五条  学校将按条件搭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不在同一地点、同一实验室),待人、机配备成熟后,分批次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和实验中心的责任:

(一)对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率、使用率负责;

(二)对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的质量负责。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范围:

(一)学校主管部门指定的仪器设备;

(二)所属单位和实验室自行申报,并经主管部门审批的仪器设备;

(三)建设项目立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211工程、日行贷款等)。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定价程序:由所属单位和实验中心提出核算运行成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市场比价调查,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及听证,最后由学校审批,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以市场价格为主,同时兼顾运营成本,即耗材和日常维护费、服务费、设备折旧费、水电费等。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除教学、科研计划任务外一律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统一,校外服务全额收费,校内按补贴比例标准收取。

第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价格需要调整时,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论证后报请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的收取,归口学校计财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包括直接成本费(水、电、耗材、药品),设备维修费,人工补助费,开放共享基金的补充。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学校服务于教学科研及社会的一种方式,属公益行为,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章  开放共享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学校成立东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领导工作,决定基金的年度审批、规划等。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分别由国资处、计财处、教务部、研究生部、科技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国资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基金的申报、评定、统计及日常的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掌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和状态;向领导小组做出年度基金使用及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用途。主要有材料、配件和试剂费、人员补助、培训、开放仪器维修、开发仪器仪表新功能及各类开放共享人员(额外工作)业余工作计件提成奖励。

第十六条  收费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帐户设在计财处;

(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校内补贴比例暂定为4:6,即使用单位和个人经过审批后可以按定价40%的比例使用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校外按定价全额交纳;

(三)申请计划审核通过的单位,缴纳应承担比例40%的费用;

(四)申请人到计财处交款后,凭校内收款凭证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审批表到仪器开放单位进行预约;

(五)开放单位在收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审批表和交款凭据后,根据审批的内容安排实验工作,在实验同时详细填写开放仪器工作记录。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审批表、交款凭据及开放单位实验记录进行审核,并到计财处定期进行财务结算;

(六)仪器开放共享单位不得收取开放共享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三章  开放共享基金的申请范围与审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范围。凡东北农业大学的教师和工程实验技术人员均可提出基金申请,研究生和本科生通过导师提出申请。大型仪器开放单位本机组人员上机不得申请本机上机补助。基金支持的实验:已科研立项或具有较大的科学研究价值和实际应用前景的;已列入年度教学、科研计划的。

第十八条  审定程序。预定每年三月份和九月份的第一周为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的集中申报时间。根据本年度任务,做出实验计划,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申请书》,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填写,学院主管领导就其研究内容、目标及实验可行性等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国资处审核批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国资处临时审批,校外无时间限制。申请计划项目由各学院副高职以上教师(含博士毕业的教师)负责申报,经院长同意后报国资处审批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开放共享基金申请表由国资处统一受理,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评审方式组织审核。

第二十条  国资处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审批项目、机时及金额,统一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使用基金限制在审批时间内使用,特殊情况经申请可适当延期。无审批手续或虚列使用时间的,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基金申请资格。

第四章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操作人员守则。

(一)仪器操作人员应具备合格的仪器设备操作技能,人员上岗前必须认真阅读使用手册,必要时进行岗前培训;

(二)能热情为用户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使用;

(三)定期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使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向实验室中心主任汇报;

(四)保持仪器工作环境的整洁有序,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五)及时编制所需消耗品和试剂的补充、购置计划;

(六)认真填写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并由操作人员和用户单位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用户守则。

(一)用户需在使用仪器的前一周向仪器所在单位提出预约申请(准备工作繁杂的,可适当提早预约),并说明所做实验的要求、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各项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保证仪器按时使用。

(二)用户预约后应按时使用,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使用,造成样品、试剂浪费的,由用户负责。

(三)用户在使用仪器过程中,应遵守仪器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五章  收入分配办法

第二十四条  校内开放的部分,扣除水电、耗材、药品等直接使用费用外,余额的40%作为人员补助、40%作为维修及基金补充上缴学校、20%作为小额维修经费留给实验中心;校外开放部分,扣除水电、耗材、药品等直接使用费用外,余额的30%作为人员补助费、10%作为小额维修经费留给实验中心、60%作为维修及开放共享基金上缴学校,补充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详见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具体分配明细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具体奖惩措施。

(一)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奖励基金,提取一部分作为对仪器开放共享先进实验室和个人的奖励,由开放共享领导小组审批;

(二)对因操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等问题而影响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要对其进行批评和帮助,如仍不能有效改进的,可进行人员调整,并做相应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而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分清责任后,按有关规定赔偿;

(三)对具备条件而未能及时开展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仪器的使用率又低于100小时/年的仪器所属单位或实验室,责令其制订整改计划,限期改进,整改期间暂停该单位购买新增设备;对本单位闲置不用又未投入开放共享的仪器,执行《东北农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收取仪器占用费或无条件调拨给其他实验室使用。